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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 ( 104 年 10 月 29 日)
第10條
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,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,以影本為原 則。但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。

前項影本之尺寸與正本不一致,或未載明與正本相符、未加蓋廠商印章等 情事,而不影響辨識其內容或真偽者,機關不得拒絕。

第一項證明文件,得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電子資料替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