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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 ( 101 年 09 月 04 日)
第7條
廠商提出申訴,應同時繕具副本,連同相關文件送招標機關。

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副本之次日起十日內,以書面向該管申訴會陳述 意見,並檢附相關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