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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 ( 101 年 09 月 04 日)
第22條
審議判斷書應附記如不服審議判斷,得於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 內,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
審議判斷書未依前項規定為附記或附記錯誤者,準用訴願法第九十一條及 第九十二條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