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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 ( 101 年 09 月 04 日)
第21條
前條審議判斷書,應指明招標機關原採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之處;其有違 反者,並得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。

申訴會為前項之建議或依第十七條為通知時,應考量公共利益、相關廠商 利益及其他有關情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