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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 ( 101 年 09 月 04 日)
第10條
對於申訴事件,應先為程序審查,其無不受理之情形者,再進而為實體審 查。

前項程序審查,發現有程式不合而其情形可補正者,應酌定相當期間通知 廠商補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