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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 ( 88 年 04 月 26 日)
第7條
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:

一、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、期約或收受賄賂、回扣、餽贈、優惠交易 或其他不正利益。

二、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食、宿、交通、娛樂、旅遊、冶遊或其他類似 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。

三、不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。

四、妨礙採購效率。

五、浪費國家資源。

六、未公正辦理採購。

七、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。

八、利用機關場所營私或公器私用。

九、利用職務關係募款或從事商業活動。

十、利用職務所獲非公開資訊圖私人不正利益。

十一、於機關任職期間同時為廠商所僱用。

十二、於公務場所張貼或懸掛廠商廣告物。

十三、利用職務關係媒介親友至廠商處所任職。

十四、利用職務關係與廠商有借貸或非經公開交易之投資關係。

十五、要求廠商提供與採購無關之服務。

十六、為廠商請託或關說。

十七、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高估預算、底價或應付契約價金,或為不當 之規劃、設計、招標、審標、決標、履約管理或驗收。

十八、藉婚喪喜慶機會向廠商索取金錢或財物。

十九、從事足以影響採購人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 事務或活動。

二十、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