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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 ( 88 年 04 月 26 日)
第5條
採購人員辦理採購應努力發現真實,對機關及廠商之權利均應注意維護。

對機關及廠商有利及不利之情形均應仔細查察,務求認事用法允妥,以昭 公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