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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 ( 88 年 04 月 26 日)
第2條
本準則所稱採購人員,指機關辦理本法採購事項之人員。

辦理本法第四條、第五條、第三十九條或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事項之廠 商人員,於辦理該等事項時,準用本準則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