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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標期限標準  ( 98 年 08 月 31 日)
第8條
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取消或暫停招標,並於取消或暫停後六個月內重行或 續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,重行或續行招標之等標期,得 考量取消或暫停前已公告或邀標之日數,依原定期限酌予縮短。但重行或 續行招標之等標期,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少於三日,公告金額以上之 採購不得少於七日。

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後流標、廢標、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,並於其後三個月 內重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,準用前項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