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  ( 106 年 12 月 01 日)
第5條
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捐贈珍貴文書,得以書面經由我國駐外使領館、 代表處、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或僑務委員會認可之僑團轉送檔案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;以言詞為之者,應作成紀錄轉送之。外國私人或團體 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