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 ( 106 年 01 月 05 日)
第8條
各機關辦理定期保存檔案之銷毀,以每年一次為原則。

已屆保存年限之檔案,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或人員應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 規定之格式製作檔案銷毀目錄,送會相關業務單位表示意見,各單位認有 延長保存年限之必要者,應簽註延長年限及理由。

前項檔案銷毀目錄,應記載下列事項:

一、年度號、分類號及案次號。

二、卷數 三、案名。

四、檔案產生者。

五、案卷內文件起迄日期。

六、保存年限;檔案保存年限經調整者,其原定保存年限及調整原因。

七、案情摘要。

八、其他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。

機關檔案非以案卷層級著錄,而已依案件編目完成者,其檔案銷毀目錄, 應記載下列事項:

一、檔號。

二、案名。

三、案由。

四、來 (受) 文者。

五、收文字號、發 (來) 文字號。

六、文件產生日期。

七、保存年限;檔案保存年限經調整者,其原定保存年限及調整原因。

八、其他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