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 ( 106 年 01 月 05 日)
第3條
下列檔案之保存年限,應列為永久保存:

一、涉及國家或本機關重要制度、決策及計畫者。

二、涉及國家或本機關重要法規之制(訂)定、修正及解釋者。

三、涉及本機關組織沿革、主要業務運作及職能演變者。

四、對國家建設或機關施政具有重要利用價值者。

五、具有國家或機關重要行政稽憑價值者。

六、具有國家、機關、團體或個人重要財產稽憑價值者。

七、對國家、機關、社會大眾或個人權益之維護具有重大影響者。

八、具有重要科技價值者。

九、具有重要歷史或社會文化保存價值者。

十、屬重大輿情或具唯一性、獨特性或代表性之特殊個案者。

十一、法令規定應永久保存者。

十二、其他有關重要事項而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