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 ( 106 年 01 月 05 日)
第16條
各機關發見有本法第二十四條所定非法銷毀檔案者,應即將其原因及已銷 毀檔案之檔號、案名、數量、銷毀時間、地點及方法等情事,函送檔案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