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 ( 106 年 01 月 05 日)
第13條
檔案之銷毀方法如下:

一、化為碎紙或溶為紙漿。

二、焚化。

三、擊碎至檔案內容無法辨識。

四、化為粉末。

五、消磁。

六、消除電子檔或重新格式化。

七、其他足以完全消除或毀滅檔案內容之方法。

前項方法,必要時得併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