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 ( 106 年 01 月 05 日)
第12條
經核准銷毀之檔案於銷毀前,應妥善集中放置於安全場所,並應注意其運 送過程之安全。

檔案之銷毀,應由檔案管理單位會同相關單位派員全程監控,並應注意環 境保護事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