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 ( 106 年 01 月 05 日)
第11條
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定應經電子儲存者,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或原機關認 有必要時,得依本法第九條規定,採微縮或其他方式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