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 ( 106 年 01 月 05 日)
第10條
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銷毀計畫,應包括下列事項:

一、擬銷毀檔案年度及數量。

二、擬銷毀檔案現在存放地點。

三、擬銷毀時間、地點及方式。

四、依第七條規定調整保存年限者,其確保複製儲存紀錄具存取有效性之 保存措施。

五、其他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。

前項第四款所定具存取有效性之保存措施,應包括下列事項:

一、建立檔案複製儲存紀錄長期保存之標準作業流程。

二、規劃複製儲存紀錄之異地備份作業。

三、評估載體、軟硬體之有效性、轉置作業及其成本效益。

四、其他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。

第一項銷毀計畫及第八條檔案銷毀目錄,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 各款規定程序,函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