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 ( 101 年 09 月 25 日)
第3條
檔案之電子儲存作業,應由管理該檔案機關辦理;必要時,得委外為之。

前項委外辦理檔案之電子儲存作業,應於管理該檔案機關內或其指定場所 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