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 ( 101 年 09 月 25 日)
第12條
檔案經電子儲存後,應於電子媒體中製作電子說明檔,註記「同原檔案」 字樣,並記錄下列事項:

一、檔案管理機關。

二、電子媒體編號。

三、製作完成日期。

四、電子影音檔案清單。

電子影音檔案副版,應註記「推定其為真正」字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