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 ( 94 年 09 月 28 日)
第9條
檔案微縮作業應由檔案管理單位及微縮作業單位填寫說明書,併同解像率 測試卡,於微縮片之開端及末端攝入之。

前項置於開端之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:

一、原始文件製作單位。

二、原始文件檔號及案名。

三、原始文件排列次序之起迄號碼。

四、原始文件拍攝後處理情形。

五、微縮母片之保管單位、管理人員姓名及填寫日期。

第一項置於末端之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:

一、原始文件製作單位。

二、原始文件保管單位。

三、微縮片編號、起迄序號及總數量。

四、微縮母片之型式、材質、縮小倍率及影像排列方式。

五、尚待承接拍攝之微縮片編號或承接本捲 (片) 之微縮片編號。

六、微縮作業單位、拍攝人姓名及拍攝完成日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