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 ( 94 年 09 月 28 日)
第7條
微縮母片以儲存檔案為原則;如須調閱應用者,應優先使用微縮副片。

前項副片之製作,非經權責長官核准,不得為之。

微縮母片與微縮副片應分置於不同地點保管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