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 ( 94 年 09 月 28 日)
第21條
微縮片應定期查驗,如有變質、損壞,應為適當之修復;無法修復時,應 整捲 (片) 作廢,重行製作;無法製作時,應於檔案目錄註記。

微縮母片重行製作時,應依第三條至第六條、第八條至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。

第一項作廢微縮片之銷毀方法,準用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機關檔案保 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十三條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