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 ( 94 年 09 月 28 日)
第17條
微縮片之外部包裝應註明微縮片編號、機密等級、微縮作業單位名稱、微 縮作業日期、保存期限等事項;如為微縮副片應加註「副片」字樣及編號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