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 ( 94 年 09 月 28 日)
第13條
微縮母片製作完成後,應就第四條至第六條、第九條至第十二條所定事項 逐項查驗;如與規定事項不符或無法補正者,應整捲 (片) 作廢,另取新 片重新拍攝。

經查驗合格之微縮母片,應由查驗人員親自於微縮片前後端未曝光部位註 記姓名及查驗時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