檔案法施行細則  ( 105 年 06 月 30 日)
第6條
本法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七款所定檔案管理作業事項用詞,定義如下:

一、點收:指檔案管理單位或人員將辦畢歸檔之案件,予以清點受領。

二、立案:指就檔案之性質及案情,歸入適當類目,並建立簡要案名。

三、編目:指就檔案之內容及形式特徵,依檔案編目規範著錄整理後,製 成檔案目錄。

四、保管:指將檔案依序整理完竣,以原件裝訂或併採微縮、電子或其他 方式儲存後,分置妥善存放。

五、檢調:指機關內或機關間因業務需要,提出檔案借調或調用申請,由 檔案管理人員依權責長官之核定,檢取檔案提供參閱。

六、清理:指依檔案目錄逐案核對,將逾保存年限之檔案或已屆移轉年限 之永久保存檔案,分別辦理銷毀或移轉,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理。

七、安全維護:指為維護檔案安全及完整,避免檔案受損、變質、消滅、 失竊等,而採行之防護及對已受損檔案進行之修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