檔案法施行細則  ( 105 年 06 月 30 日)
第4條
各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規定,經該管機關核准,將檔案運往國外者,應先以 微縮、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,並經管理該檔案機關首長核定。

前項檔案如屬永久保存之機關檔案,並應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同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