檔案法施行細則  ( 105 年 06 月 30 日)
第27條
中央二級機關及直轄市、縣 (市) 政府對於所屬機關檔案管理情形,應定 期辦理考評及獎懲。

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對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,實施必要之輔導、訓練及評 鑑;經評鑑績優者,得予獎勵,並公開表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