檔案法施行細則  ( 105 年 06 月 30 日)
第21條
為推廣檔案應用服務,各機關除設置閱覽、抄錄及複製之處所外,並得視 業務需要,辦理下列事項:

一、提供檔案參考服務。

二、舉辦檔案展覽。

三、編輯出版檔案資料。

四、其他推廣檔案應用服務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