檔案法施行細則  ( 105 年 06 月 30 日)
第18條
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者,應載明下列事項:

一、申請人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電話、住 (居) 所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。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,其名稱、事務所或營 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電話、住 (居) 所。

二、有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電話、住 (居) 所、身分證明文 件字號;如係意定代理者,並應提出委任書;如係法定代理者,應敘 明其關係。

三、申請項目。

四、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。

五、檔號。

六、申請目的。

七、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,其事由。

八、申請日期。

前項申請,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;其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,亦得 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