檔案法施行細則  ( 105 年 06 月 30 日)
第17條
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,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。

檔案內容含有本法第十八條各款所定限制應用之事項者,應僅就其他部分 提供之。

檔案應用,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;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,應於申請時記載 其事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