檔案法施行細則  ( 105 年 06 月 30 日)
第16條
各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請求私人或團體提供資料,應以書面載明下列 事項:

一、請求依據。

二、請求目的。

三、複製方式。

四、授權使用範圍。

五、歸還日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