檔案法施行細則  ( 105 年 06 月 30 日)
第14-1條
機關改制為公營事業機構者,其改制前檔案應移交該機關之上級主管機關 。

前項檔案之管理及應用事項,該上級主管機關,必要時,得委任所屬下級 機關(構)、委託其他機關(構)或民間團體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