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  ( 90 年 01 月 15 日)
第7條
第二類及第三類產品之認定,由申請廠商向環保署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提出符合各該類產品之說明及下列證明文件供審查:

一、申請日前一年內,未曾受到各級環境保護機關按日連續處罰、停工、 停業、勒令歇業、撤銷、廢止許可證或移送刑罰處分。

二、產品已訂有國家標準者,符合國家標準。

三、品質及安全性符合相關法規規定。

前項申請案之受理及審查,得委託民間機構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