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  ( 90 年 01 月 15 日)
第6條
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所稱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產品,指該產 品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此等條件,並發給證明文件者 (以下 簡稱第三類產品)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