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  ( 90 年 01 月 15 日)
第3條
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所稱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 (以下簡稱環保標章 ) 使用許可之產品,指該產品屬環保署公告之環保標章產品項目,且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者 (以下簡稱第一類產品) :

一、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(以下簡稱環保署) 認可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 。

二、取得與我國達成相互承認協議之外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