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  ( 90 年 01 月 15 日)
第2條
本法第九十六條之用詞定義如下:

一、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,指環境保護產品之效能經招標機關認定與招 標文件之規定相同或相似者。

二、再生材質,指回收材質經由再製過程,製成最終產品或產品之組件。

三、可回收,指產品或其組件於廢棄後可經由收集、處理而轉變為原物料 或產品。

四、低污染,指產品或其材料之設計、製造或使用,具有減少產生有害或 有毒物質之功能者。

五、省能源,指產品或其材料之使用,具有減少能源消耗之功能者。

六、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,指產品或其材料之設計、製造或使用 ,具有降低對有限資源之依賴、減少資源之消耗、開發新種資源之使 用或其他類似情形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