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  ( 90 年 01 月 15 日)
第13條
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環保產品廠商僅一家者,機關得洽該廠商減價至最低標 之標價決標;在二家以上者,機關得自標價低者起,依序洽各該環保產品 廠商減價一次,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。

機關依前項規定依序洽各環保產品廠商減價時,應優先洽第一類及第二類 產品廠商減價,無法決標時再洽第三類產品廠商減價。

前條第一項第二款,招標文件所定價差優惠比率以內之環保產品廠商家數 在二家以上者,機關應優先決標予第一類及第二類產品廠商,且不以第三 類產品之標價是否低於第一類及第二類產品之標價為條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