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  ( 90 年 01 月 15 日)
第12條
機關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優先採購環保產品者,得擇下列方式之一辦 理,並載明於招標文件:

一、非環保產品廠商為最低標,且其標價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最低 標之決標原則者,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環保產品廠商。

二、非環保產品廠商為最低標,其標價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最低標 之決標原則,而環保產品廠商之最低標價逾該非環保產品廠商標價之 金額,在招標文件所定價差優惠比率以內者,決標予環保產品廠商; 逾價差優惠比率者,不予洽減,決標予該非環保產品廠商。

依前項規定計算得優先決標予環保產品廠商之標價,其超底價決標或廢標 ,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