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  ( 90 年 01 月 15 日)
第10條
機關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採購,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欲適用優惠措施之廠 商須於投標文件內檢附下列資料供審查:

一、產品係屬第一類、第二類或第三類產品及其證明文件影本。

二、產品效能與招標文件之規定相同或相似之比較及其說明或證明資料。

三、允許價差優惠之採購,廠商之產品屬省能源、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 會成本者,其省能源、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總金額及計算 方式。

四、其他必要資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