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 ( 99 年 11 月 29 日)
第3條
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有關單位,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關內之 政風、監查(察)、督察、檢核或稽核單位擇一指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