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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  ( 88 年 05 月 24 日)
第7條
機關辦理特定採購,外國廠商為最低標,其標價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 項最低標之決標原則,而國內廠商符合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最低標價逾該 外國廠商標價之金額,在第五條第二項所定優惠金額以內者,決標予該國 內廠商;逾優惠金額者,不予洽減,決標予該外國廠商。

依前項規定計算得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之標價,於訂有底價之採購,不得 逾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超底價上限;於未訂底價之採購,不得逾 本法第五十四條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。

前項決標價格,均不得逾預算金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