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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  ( 88 年 05 月 24 日)
第6條
機關辦理特定採購,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欲適用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優 惠措施之國內廠商,其投標文件應記載標價內屬於招標文件所載標價優惠 之項目、國內產製加值達百分之五十或供應之事實、數量及價格,以供審 查。

前項國內產製加值達百分之五十或供應之事實,屬財物者,應證明確屬國 內產製加值達百分之五十;屬工程或勞務者,應證明確屬國內供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