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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  ( 88 年 05 月 24 日)
第5條
機關辦理特定採購,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招標標的得適用標價優惠之項目 ,並規定各投標廠商均應於投標文件內就該等項目載明其標價。

外國廠商為最低標,且其標價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最低標之決標原 則者,國內廠商得適用之標價優惠,以該外國廠商前項得適用標價優惠之 項目之標價乘以優惠比率計算之。但國內廠商該等項目之標價未逾該外國 廠商相同項目之標價者,不適用此一規定。

前項情形,國內廠商之財物,屬於招標文件所載適用範圍之項目,其國內 產製加值須達該項價格之百分之五十;工程或勞務,須為國內供應。

第二項外國廠商標價以外國貨幣計者,依辦理決標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 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為新台幣後,以新台幣計算得適用之標價優 惠金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