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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 ( 101 年 03 月 01 日)
第6條
適用機關應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,並於辦理採購時通知訂約機關。但本契 約另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

前項適用機關有正當理由者,得不利用本契約,並應將其情形通知訂約機 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