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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 ( 101 年 03 月 01 日)
第4條
機關辦理本契約之招標文件,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,應視需要載明下列事 項:

一、招標標的之名稱、技術規格、供應區域、預估採購總數量、每次最低 採購量、每次最高採購量、報價條件、通知得標廠商供應之程序、廠 商每次供應之履約期限、包裝、驗收、保固、爭議處理或其他商業條 款。

二、價格及履約期限得因地區而異者,其所適用之各個地區。

三、本契約之有效期及有效期屆滿或終止前發出之訂購通知均屬有效。

四、廠商於本契約之有效期內對一般大眾之促銷或減讓活動,其價格或條 件優於本契約時,應一併適用於適用機關。

五、適用機關。

六、前款以外之機關,於徵得廠商同意後,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。

七、本契約變更之程序及條件。

八、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之條件。

九、訂約機關及廠商之名稱、地址、電話、電傳號碼及聯絡人 (或單位) 等資料。

十、標明本契約係共同供應契約。

十一、其他必要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