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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 ( 101 年 03 月 01 日)
第2條
本法第九十三條所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,指該財物或勞務於 二以上機關均有需求者。

本法第九十三條所稱共同供應契約 (以下簡稱本契約) ,指一機關為二以 上機關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契約,使該機關及其他 適用本契約之機關均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