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 ( 97 年 02 月 15 日)
第6條
機關應依下列規定,擇定前條之評選項目及子項: 一、與採購目的有關。 二、與決定最有利標之目的有關。 三、與分辨廠商差異有關。 四、明確、合理及可行。 五、不重複擇定子項。 機關訂定評選項目、子項及其評審標準,不得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為 目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