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 ( 97 年 02 月 15 日)
第5條
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及子項,得就下列事項擇定之: 一、技術。如技術規格性能、專業或技術人力、專業能力、如期履約能力 、技術可行性、設備資源、訓練能力、維修能力、施工方法、經濟性 、標準化、輕薄短小程度、使用環境需求、環境保護程度、景觀維護 、文化保存、自然生態保育、考量弱勢使用者之需要、計畫之完整性 或對本採購之瞭解程度等。 二、品質。如品質管制能力、檢驗測試方法、偵錯率、操作容易度、維修 容易度、精密度、安全性、穩定性、可靠度、美觀、使用舒適度、故 障率、耐用性、耐久性或使用壽命等。 三、功能。如產能、便利性、多樣性、擴充性、相容性、前瞻性或特殊效 能等。 四、管理。如組織架構、人員素質及組成、工作介面處理、期程管理、履 約所需採購作業管理、工地管理、安全衛生管理、安全維護、會計制 度、財務狀況、財務管理、計畫管理能力或分包計畫等。 五、商業條款。如履約期限、付款條件、廠商承諾給付機關情形、維修服 務時間、售後服務、保固期或文件備置等。 六、過去履約績效。如履約紀錄、經驗、實績、法令之遵守、使用者評價 、如期履約效率、履約成本控制紀錄、勞雇關係或人為災害事故等情 形。 七、價格。如總標價及其組成之正確性、完整性、合理性、超預算或超底 價情形、折讓、履約成本控制方式、後續使用或營運成本、維修成本 、殘值、報廢處理費用或成本效益等。 八、財務計畫。如本法第九十九條開放廠商投資興建、營運案件之營運收 支預估、資金籌措計畫、分年現金流量或投資效益分析等。 九、其他與採購之功能或效益相關之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