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 ( 97 年 02 月 15 日)
第18條
公開招標及限制性招標,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,應載明於招標文 件。分段投標者,應載明於第一階段招標文件。 選擇性招標以資格為評選項目之一者,與資格有關部分之配分或權重,應 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;其他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,應載明於資格 審查後之下一階段招標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