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 ( 97 年 02 月 15 日)
第14條
依第十二條第一款、第三款或前條方式評定最有利標,總評分最高或價格 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之廠商,有二家以上相同,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,得 以下列方式之一決定最有利標廠商。但其綜合評選次數已達本法第五十六 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,逕行抽籤決定之。 一、對總評分或商數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,以總評分最高或價格與 總評分之商數最低者決標。綜合評選後之總評分或商數仍相同者,抽 籤決定之。 二、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決標。得分仍相同者,抽籤決定 之。